妳指的是臺灣省仍在使用的中華民國刑法。
如果沒有這篇文章,與搶劫和盜竊有關的原文是這樣的:
第二十九章盜竊罪
第320條
盜竊他人動產,意圖為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是盜竊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盜竊他人不動產,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間有弱關聯,已省略)
第三十章搶劫強盜和海盜罪
第328條
以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藥物、催眠或者其他方法使其無法抗拒,而從他人處取得財物或者交付財物的,以搶劫罪論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上述方法獲取非法財產利益或使第三方獲取非法財產利益的,同樣適用。
犯盜匪罪,致死者死亡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款、第二款犯罪未遂的,予以處罰。
準備搶劫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