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