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主持調解。事故發生後,雙方願意協商,爭議不大。壹般涉及殘疾的交警都不給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
2.如果是保險公司負責調解,雙方可以去保險公司找理賠人員協調,看能不能達成壹致,保險公司會直接把賠償金轉給傷者。或者雙方根據調解內容向交警隊出具調解書;
3.訴訟雙方協商不成後,法院壹般主張先進行交通事故調解。如果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出具調解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1,現場調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在系統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迅速處置現場;
2.責任認定。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認定責任;
3.懲罰。根據領導做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並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書;
4.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最多調解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