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姓名權,雖然規定65,438+08歲以後原則上不能更改。但是,只要有充分的理由,是可以改變的。1.關於變更姓名的相關規定:年齡在65,438+0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進行變更;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須有本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正當理由”通常是指:有夫姓的女子去除夫姓,或者改姓為名;和尚、道士、尼姑等。被世俗化,其法定名稱改為俗名;名稱中含有晦澀、不雅詞語,公眾難以識別的;父母離婚需要改姓;改變收養關系;其他需要變更名稱的情形。改名的現實:公民改名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難改。改名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非常嚴格,而且現在戶籍信息與電腦聯網,改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如果沒有很好的理由,很難改變。就算換了,換了新身份證,其他證件也要換,很麻煩。
改名具體程序:本人申請,經妳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批準,在校學生需要學校批準的書面材料。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去當地派出所找壹張警察填壹張變更戶口的表格。經過審查,妳沒有發現妳有犯罪記錄,然後妳去派出所所長審批,再去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再去分管所長審批,最後回派出所改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