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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麽?
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國家總統和副總統;(五)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經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經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組成人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現行憲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了國家主席的職權:中國人民和國家主席代表中國人民和國家,管理國家事務,接受外國使館的訪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