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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煽動民眾情緒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動罪具有表達非理性、傳播公開、以引起異常行為為目的等特征。至於作為行為犯的煽動罪,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特定的煽動行為,無論是否慫恿被煽動者實施相關的實施行為,也無論是否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行為人都構成本煽動罪的既遂。因此,煽動罪不存在未遂形態,但在煽動罪中可以存在預備和中止的停止形態。

“煽動犯罪作為壹種言論犯罪,是濫用言論自由的結果。懲治濫用言論有危及行為人言論自由權的危險,因此需要正確區分言論自由和煽動。”

那麽什麽是煽動群眾呢?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給大家都列出來了。

煽動群眾,只要有暴力抗拒執法,就構成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法定基準刑在三年以下。本罪的客體是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秩序,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群眾以暴力對抗國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實施。煽動的具體形式有煽動、教唆,或者通過鼓勵性的言語或者話語勸說、引導他人犯罪。來源:姜宗仁律師

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最容易通過造謠來煽動公眾情緒的。有句話叫“造謠壹張嘴,造謠壹條斷腿”,足見造謠是多麽容易。

娛樂圈是謠言最多的地方。很多時候,我們說吃瓜,大多是娛樂圈的瓜。但是娛樂圈的瓜是真是假。如果我們無腦吃瓜,就會隨著風的節奏不小心觸碰到法律法規。

很多藝人發律師函之類的,告訴我們不如實說話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參考:中國人民刑法(2011修訂))百度百科江宗仁是律師?律師張快遞員癌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