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因此,公司安排妳周六上班並不違法,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妳周六上班,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即每周工作40小時。在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安排妳周六正常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合法,也不完全合理。只有在與員工協商後,才能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並提供加班待遇。如果工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則不能作為違紀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