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生試驗(針對戰俘和集中營囚犯的醫學實驗)。
米·希爾審判案(針對e .米·希爾元帥)。
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
4 .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組織的領導人h .馮·波爾)。
弗裏克審判(針對使用大量外國強制勞工的F·弗裏克總統和他的康澤恩)。
6法國公司審判(針對法國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
7 .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
8種族和移民試驗(黨衛軍種族計劃)。
黨衛軍特種作戰部隊的審判(針對奧倫多夫和其他特種作戰部隊的指揮官)。
10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
11威廉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和幾名政府部長犯下的危害和平罪)。
12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審判(最高司令部高級軍官)。在隨後的審判中,2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死刑),35人被釋放,其余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到了1956的時候,他們都被釋放了。紐倫堡審判對以下四項罪行進行了起訴和定罪:
⑴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戰爭罪。
(2)參與實施戰爭* * *與策劃犯罪。以上兩項罪行合起來稱為危害和平罪。
⑶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或戰爭慣例)。
(4)危害人類罪(指屠殺、滅絕和奴役平民等。).紐倫堡審判為日後審判危害和平罪奠定了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巨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