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自訴人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和起訴等材料,根據各自管轄範圍,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判決;
2、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將其列為訴訟案件進行調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
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1,要追究,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
2.立案應當且只能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
3、因為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此時存在犯罪的事實僅指發現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4.至於犯罪的全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行為人是誰,並不要求在立案時說清楚;
5.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準備實施的犯罪行為。
應當追究哪些刑事責任?
1.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犯罪事實發生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且應當立案;
2、雖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時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大赦免除處罰;對依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