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枉法裁判;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二,法官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辭職。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