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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性:

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首先,從責任的性質來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它是向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所以不能起到阻止違法行為的作用。過錯推定仍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但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仍具有壹般民事責任的教育和懲罰性質。第二,從責任分擔的最終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的基本理念是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無過錯責任往往與保險制度掛鉤,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由於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加害人未盡到義務,要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失。第三,從免責的角度來看,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壹旦發生損害,應當承擔責任。免責沒有理由,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有免責的機會,所以不是純粹的歸責方法。第四,從司法實踐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要求雙方證明是否存在過錯,但只要存在因果關系,法官在適用這壹責任時就缺乏靈活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則賦予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證明和反駁加害人並提出單方免責的認定,有利於法律原則與實踐相結合的不斷發展。這也是由於兩者的性質,壹個是要分配損失,壹個還是基於過錯賠償。有學者將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壹是受害人的過錯是否可以免除兩種責任;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體現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的不同。當然,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融合互補。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