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的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組織醫療保障領域行政許可等政府服務的事中事後監管,負責與縣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縣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聯絡、協調、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
二是監督管理全縣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制定醫療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編制全縣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落實縣級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大病保險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統壹的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等目錄,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落實全縣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政策,組織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七、組織實施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公開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的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