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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那麽這就不是合同行為,口頭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講究證據,書面合同在法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口頭協議不能形成證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不滿壹年的,不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只需要口頭協議即可。本案中的口頭協議是有效的。

擴展數據:

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期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經營。”

三。第十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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