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法律誠信來源於日常生活中的誠信,將最低道德要求提升到法律要求,將普遍誠信法律化。
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實質是法官可以對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擴張性的解釋,並據此處理壹些特殊案件,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公平正義目標,從而為法律的發展進行實質性的司法活動。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壹項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壹項基本法律規則。誠信原則是壹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作為公民社會不可避免的道德信條,必然關系到壹個時代、壹個國家、壹個法律制度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態度。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已經成為整個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因此,誠信原則在當今世界已經成為壹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壹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應當言而有信,信守承諾,誠實不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保持雙方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並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其性質高度抽象,自然導致模糊性。因此,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也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