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民辦學校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護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