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實施又稱“執法”,是指通過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多種形式,使憲法法律規範的要求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得以適用、應用和實現的活動。執法意義重大。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法律的力量也在於實施。具體來說:
(1)在法律運行體系中,法律制定(立法)是基礎和起點,而法律實施是將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具體化並實現法律要求的過程,是將法律從必要性狀態轉變為現實性狀態的過程,是將紙面上的法律轉變為行動中的法律並將抽象的法律行為模式轉變為法律主體的具體行為的過程。
(2)法律能夠實施的標誌是權利得到實現、權力受到制約、義務(職責)得到履行、禁止得到遵守,法律的價值和立法目的得到充分實現。
(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執法狀況越來越好。然而,無論是在全社會的觀念和行為習慣中,還是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無論是直觀地還是通過參考權威的法治評估數據,我們的法律受到尊重和遵守的情況都低於立法預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是:①保障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查還比較薄弱;(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壹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逐利傾向經常幹擾法律的實施和適用;(3)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司法問題仍然突出。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影響了法律的實施,也挑戰了法治的尊嚴和權威。法律實施不到位大大降低了中國法律體系應有的價值和作用。面對法律實施的現狀與立法機關的期望之間的反差,我們應該把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利、確保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作為今後壹個時期法治中國建設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