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繼承法》是65438年至0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後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件之壹。1701 6月12日由英國國王威廉三世簽署(1688-1702)。
規定威廉死後由詹姆斯二世的小女兒安娜(1633-1701)繼承,安娜由信奉新教的詹姆斯壹世女兒的後代漢諾威繼承,從而排除了天主教國王復辟的可能性。
法律還規定,國王發布的聖旨必須得到1名大臣的會簽才能生效;擔任王室職位並領取王室養老金的人不得擔任下議院議員;法官是終身制的。這部法律是繼1689《權利法案》之後對王權的進壹步限制。參見“權利法案”。
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王都是終身制,王位繼承也是世襲制。
但王位繼承法因國而異。長子孫繼承法是許多國家采用的壹種方法,類似於中國古代皇室的繼承法。
現在日本、不丹、西班牙的王位繼承情況大致相同。英國王位繼承法過去是男女都有繼承權,但它規定了男性優先、女性優先、年輕人優先的原則。現在沒有這樣的原則了。
妳必須等到現任國王去世後才有資格登上王位。至於需要多長時間,很難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