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掛失止付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權時通知票據付款人並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為,以防止可能的損害並保護其票據權利。二。掛失止付的程序(1)掛失止付的人應為票據丟失人,即車票丟失人。壹般來說,輸家當然是票據的持有人,也就是持票人。但這裏所說的持票人並不壹定是票據的持有人。我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我國票據法》)第15條僅規定了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但並未對失票人的資格進行限制。因此,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權的壹方,就可以通知掛失止付。(二)掛失後止付的相對人應為掛失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當票據上註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因此,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方式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無法掛失止付。三。掛失止付的法律後果掛失止付的效力在於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支付票據的義務。因此,付款人應在收到止付通知後停止支付票據。如果它仍然支付賬單,無論是否善意,它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掛失止付只是失主在票據丟失後為防止丟失的票據被他人冒用而采取的臨時補救措施。票據本身不因失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不能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失付而最終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明確規定,票據喪失後,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丟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不能確定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