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稱珍貴樹木,包括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2.《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和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產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中的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