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⑷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