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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的步驟
法律分析:打官司的步驟壹般包括:1、起訴、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2.審判。法院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審判程序。3.辯論。4.調解或判決。5.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負責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雙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壹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調解的,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