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
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正是這壹根本特征使違法所得區別於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於獲取違法所得的渠道不合法,即使行為人實際占有了金錢或財產,也無法獲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
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產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正是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3.非法所得是多重的、復雜的。
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行為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收入並不總是單獨存在的,它往往與金錢和贓物、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違禁品和其他不同性質的財產混在壹起。只有準確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認定。
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系到行為人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分工和執法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來確定。這裏有兩種特定的器官。壹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刑事案件違法所得追繳或退賠決定。
非法所得屬於非法經營獲得的利潤。對於違法所得,法律直接規定了如何處理,相關財產的處理方式有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國庫等幾種。如何處理要看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