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存在瑕疵的,但是瑕疵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相符。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就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⑷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