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是基於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
所謂“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生的、存在於意識之外的、不依賴於人的主觀意識的現實事實。在訴訟中,通常情況下,法官不可能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並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作出判決。案件通常發生在壹段時間之前(幾年、幾個月或幾年)。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法官不可能在場,沒有人能準確描述和再現客觀事實。即使壹些當事人能夠準確描述和審查客觀事實,司法機關和法院法官壹般也不會相信或采納。因此,法院不可能根據人的直覺來認定事實,也不可能根據當事人的親眼所見、親耳所聞或親身感受來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因此,案件事實的客觀性與法律事實之間存在距離,甚至是非常大的距離,有些完全偏離客觀事實。無論人們如何努力,都無法達到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官根據證據規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經過質證和采信後,通過法定程序對案件事實作出的合理推斷和認定。理論上稱之為法律擬制。這種合理的推斷和確定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簡單來說,法律事實就是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就律師而言,他們不關心實際發生了什麽,而是證據能表明什麽,因此證據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