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會計法。它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通稱,即1938年10月2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1993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律,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第二,由國務院制定。
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在我國經濟生活的某些方面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以《會計法》為依據。比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
3.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法規。它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和發布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和發布的會計法律規範,包括各種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例如,執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措施也是會計法規,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批。
會計規則是根據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的。比如2006 54 38+0 2月20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實施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由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和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和民間組織會計制度。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