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下列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主要來源於單位犯罪。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著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合夥債務的消除而消失。合夥人僅對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壹種對外責任。合夥企業內部,債務承擔仍按出資比例或約定確定。因此,如果合夥人承擔的外債超過其份額,他有權就超過其份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幾種常見類型的單位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2.走私犯罪;
3.商業賄賂犯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合夥人在入夥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認為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