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65,438+0個月不滿65,438+0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給妳出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未為您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為您補辦。如果單位拒絕辦理上述手續,妳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單位給妳造成損失,妳可以要求賠償。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離開原單位後加入新公司的勞動者都需要離開公司。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1年前壹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