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是否按照出資比例投票?(謝恒法律顧問專題)
問:今年6月,我出資500萬,組建了壹個有限責任公司,有四個股東。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我是大股東,出資比例50%。經股東協商,本人為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其他四名董事由其他股東兼任或由他人委派。最近董事會召開第壹次會議的時候,出現了投票權的爭議。我認為董事會應該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其他四名董事持強烈反對意見。他們認為董事的投票制度應該是壹人壹票。現在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爭執不下。請問謝老師,法律允許哪種方式?感謝謝恒律師解答:與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都采取壹人壹票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即包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在內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只有壹票表決權。雖然公司法限制了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補充其他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利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機會,規定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以保護自己的利益。此外,由於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也可以利用投票優勢實際影響董事會的人事布局。根據法律顧問的經驗,謝恒律師建議,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與董事會表決有關的重要內容:(1)董事會應當有多少比例的董事出席,會議才能有效召開;(2)董事會表決是否基於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三)董事會壹般表決議案通過的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