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續簽盡可能長的合同,但如果員工已連續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其他違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女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