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3.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4.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和相對人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