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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第三者離婚如何分配財產?
2001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過錯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壹時間,這壹規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但同時也有不少人產生了誤解,認為只要是婚外情導致的離婚,婚外情壹方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基於這種觀點,社會上出現了壹個新的行業:私家偵探。很多家庭出現感情危機後,壹些家庭成員會花大價錢雇傭私家偵探調查收集配偶的所謂過錯行為。壹旦妳有了重要的證據,妳認為妳可以主動離婚,在財產分割中享有賠償的權利。

對於這種觀點,法律界專業人士早就提醒廣大民眾(比如賈明軍的《離婚紅寶書》),婚外情賠償僅限於兩種情況:夫妻壹方再婚,與他人同居。

所謂同居,必須是壹段時間的* * *同居。賣淫、壹夜情、通奸不屬於同居範疇。即使收集到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賠償的數額和如何賠償,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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