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不得兼職。取得執業藥師證書後,必須在相應的醫療機構註冊,持證人必須在該機構全職工作。執業藥師的職責很多,只有具備壹定能力的人才能勝任這份工作。
執業藥師的職責:
1,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主要負責工作中處方的審核和核對,並對有疑問的處方進行溝通和確認;
3、負責制定過程的相應監督管理;
4、負責組織員工培訓和學習。
綜上所述,執業藥師“兼職”不僅違反了企業內部規定,也違反了監管部門的政策指示。
法律依據: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執業藥師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藥師註冊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塗改。如有損壞,當事人應及時持損壞證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發。如有遺失,當事人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十四條
嚴禁掛靠執業藥師註冊證。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將被發證部門吊銷,三年內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買賣、出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