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有如下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社會保險法》對職工社會保險作出如下相關規定: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組成。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