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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後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該條規定,應當規定合同的生效。上述兩項規定區分了合同的約束力和合同的效力(有效性)。1.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符合壹般合同生效的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真實的意思表示:(3)合同內容合法。此外,不得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2.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是壹份必不可少的合同。沒有書面形式,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此外,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否則不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3.未辦理土地轉讓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登記作為房屋權利變更的重要要件,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缺少該要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希望以上能幫助妳解決南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幫助妳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