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自己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與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它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和喪失,它不因特定業主的變化而變化。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老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3.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從維修基金中臨時借用相當於該物業壹個月日常維修和更新費用的儲備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以提取施工合同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不得超過工程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賬戶中存放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 * *部位、* *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