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
第四條金融企業應進壹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損失補償機制,及時做好相關風險準備。
第五條金融企業應及時確定不良資產批量處置責任人,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
第六條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應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和價值最大化的原則。
(1)符合法律的原則。資產轉讓的範圍和程序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嚴禁違法行為。
(2)公開透明原則。轉讓行為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
(3)競爭擇優原則。優先采用招標、投標、拍賣等公開出讓方式,充分競爭,避免非理性競價。
(4)價值最大化原則。轉讓方式和交易結構應當科學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處置和回收價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