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滿法定結婚年齡。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