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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中法律行為的分類
這是法理學的內容,說清楚就行,切記不要走進死胡同!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與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誌或意誌的內容。

1.事件:壹言以蔽之,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支配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的表達無關(註:是當事人的意誌)。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完全無關。比如打雷,風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和動亂。(人挑起了戰爭,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今天簽了合同,明天卻發生了戰爭,那麽合同雙方就無法控制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就無法實現。那麽這就是壹個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這樣,妳事先並沒有想好某件事,但妳所做的事卻能產生法律效果。比如妳撿到654.38+0萬元,妳事先沒想好,但是妳撿到654.38+0萬元,就構成了與失主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只要記住法律事實行為包括這些: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權、創設等。

記住,不要陷入困境,否則會很麻煩。我鉆過,經歷過!

如果妳不明白,妳可以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