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當事人唯壹的房屋,壹般情況下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如果不是唯壹房屋,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執行對象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免予執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被執行人,只要只有壹套房子,就會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唯壹房屋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範圍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房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體實踐中,既要註意保護被執行人及其被執行人的生存權,又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我們必須在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並關註實際執行情況。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唯壹房屋是否可以拍賣或出售,不能壹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再作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