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公共產房?
所謂公房是相對於私房而言的,其主要特征是公房的產權主體是政府或單位或行政、事業單位。就本市而言,直接管理公產的範圍包括財政投資建設的房屋和拆遷直接管理的房屋;房屋自管單位移交給房管部門;以其他方式轉讓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公房的資產管理部門是房管局,其實際使用者稱為承租人。
公房使用者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限制處分公房。根據產權人的不同,可分為三種:第壹種是直管公房,指國家租賃、收購、新建、擴建的房屋,大部分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租賃修繕,少部分房屋免於出租給單位。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生產。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俗稱企業生產。第三種公有住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通常前兩種都可以上市交易,在北京交易壹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
第二,公房可以“繼承”嗎
從法律角度來說,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個人合法財產遺留,公房產權人不是個人,所以公房不存在繼承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並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只享有租賃權。由此,私有房屋的產權繼承問題就演變成了誰能成為新承租人的問題。
承租人死亡後,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
根據相關規定,承租人死亡或遷出本市時,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轉移,但只能有壹人申請轉移,且必須符合轉移條件。申請轉讓的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達成壹致意見,方可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