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規範的形式不同。法律必須具有高度的明確性,每壹部法典或單行法規都必須以規則為依據,而不局限於原則性規定,否則就難以有效調整權利義務關系。法律的內容更加具體、明確和詳細。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還規定了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另壹方面,政策是不同的。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則性規定組成,只規定行為方向而沒有具體的行為規則,壹般比較原則和概括。?
第三,實現方式不同。法律明顯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依靠其強制力使人們普遍遵守。政策並不總是受到強制力的支持。政黨政策主要靠宣傳、教育和說服,靠人民對政策的信任和支持來實施。國家政策雖然有壹定的強制力,但這種強制力是弱的,政府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懲罰違反政策的人。?
第四,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表達的。壹項政策在制定或被確認為法律規範之前,是以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出來的。
第五,穩定程度不同。法律壹般是屢試不爽的定型政策,穩定性很強。政策要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解決新的社會現象和問題。與法律相比,政策具有靈活性和不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