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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裁員補償標準
《勞動法》規定的裁員補償標準如下:

1,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超過12按12計算)等於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金;

2.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加醫療補助金(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疾為50%,絕癥為100%)等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經濟補償;

3.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12年以上者為12年)等於不稱職經濟補償金;

4.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等於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

5.工作年限乘以月薪等於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

6.原經濟補償金加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等於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中關於裁員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綜上,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