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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如何定罪?
賣淫被定為犯罪行為如下:

1.女性參與賣淫或者男性涉嫌嫖娼的,將被依法處以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輕微的,將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公共場合拉客招妓的,依法處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如果行為人強迫或組織他人賣淫,則可構成組織賣淫罪。根據法律規定,他將被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強迫或者組織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賣淫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