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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包括行政途徑、司法途徑、仲裁途徑和調解途徑。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而仲裁渠道和調解渠道是民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進行救濟的渠道。事實上,在教育領域,救濟主要通過非訴訟渠道提供,並由國家強制力提供保障,即通過行政渠道。行政救濟的渠道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訴訟救濟又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糾紛作出公正裁判,為相對人提供救濟。所謂教育法律救濟,是指通過壹定的程序和渠道對法律糾紛進行裁判,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法律救濟。換言之,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是救濟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並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