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NPC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2月28日頒布,並於2009年6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65 438+05+6 1年6月24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