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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交易安全和便利的促進體現在哪裏?
1.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賬戶。

3.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未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也可以在向銀行交錢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4.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壹結算憑證,否則票據無效,銀行不接受不符合格式的結算憑證。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名等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簽發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

7.如果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同時用文字和阿拉伯數字記錄,必須壹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支付結算需要提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9.銀行按照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善意核對,在偽造、變造的票據、結算憑證上的簽名和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上未發現異常,銀行支付該款項的,不再對出票人或者付款人的委托付款負責,也不再對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付款負責。

10.銀行應當依法為單位和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保密,維護其對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擴展數據

銀行在支付和結算中充當中介。因此,只要銀行善意並按照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對偽造、變造的票據、結算憑證進行審查,且需要交驗的簽名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銀行就不再對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擔委托付款責任,也不再對持票人或收款人承擔付款責任。

同時,當事人對銀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控制權;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查詢單位或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以任何單位或個人名義凍結或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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