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1)警告;
(二)嚴重警告;
⑶記過壹次;
(4)留校觀察;
⑤開除學籍。
記錄保存處罰的嚴厲程度
記個檔沒關系,至少是記過。通報批評等不算檔案。但是,在壹般的大學和學院中,妳不能在妳的檔案中有記過處分才能畢業,或者妳可以在沒有學位的情況下畢業,所以妳需要在畢業前與學校交談並取消懲罰以避免後患。壹般來說,在畢業前取消懲罰是很容易的,因此無需擔心。
順利畢業是偶爾的事情,比如要求學士學位,但不要求具體的學位。沒有學位證也可以報考,順利被錄取。該單位有壹個例子。
在政治審查過程中,壹般來說,對於記過處分的學生,操作非常靈活。除公安系統外,《公務員政審規定》中壹般沒有對壹般記過處分的具體說明。因此,能否通過取決於政治和司法機關的態度。錄取也可以,以檔案有記過為由不錄取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