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理論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觀點認為,勞教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理由是:
(1)收容教養制度是行政性的,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
(2)收容教養具有強制性,是幫助未成年犯擺脫犯罪誘因的控制,改變不良習慣和行為,依法在執行場所限制人身自由。
另壹種觀點認為,勞教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主要理由是:
(1)勞教對象是未成年犯,無疑是罪犯;
(2)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必須在壹定場所、壹定時間內接受教育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是指對因不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決定予以拘留,並在勞動教養場所進行教育矯治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