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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是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引起的。原告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從整個案件來看,當事人最了解糾紛的事實,也只有他們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被告的抗辯或反訴所依據的事實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請求都應當有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當事人的不同意見都應當有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證據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義務。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體現了民事訴訟的特點,有助於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取證、查明案情,同時可以防止當事人提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簡而言之,民事訴訟法壹方面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另壹方面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並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上述兩個方面的結合,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