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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歷史演變
在中世紀,如7-9世紀的《羅德島意大利法》+00世紀的《阿馬菲表》+2世紀的《奧尼朗法》+4世紀的《海商法匯編》+19世紀,海事法律制度開始由國際條約確定。

20世紀以來,海商法的原則和規則日益完善,發展成為壹個獨立的國際法分支。人們在海洋上的活動和各國對海洋的各種主張形成了壹定的海洋法律關系,需要由海洋法規則來調整。海洋法的主體也是壹個國家,個人和法人也參與海洋活動,但他們是在其國家或國籍國的授權和保證下這樣做的。個人在海洋法律關系中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其國家接受條約義務的結果,個人不是海洋法的主體。海洋法的大多數規則都是國際習慣法規則。

1958第壹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日內瓦會議)匯編和發展了傳統規則,並制定了四項公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和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這些公約是目前有效的條約。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並開放各國簽署的《海洋法公約》是歷史上第壹部全面的海洋法法典。該公約已有159個國家和實體簽署,批準國已達到公約規定的生效標準,並於1994+065438+10月生效。